注会cpa经济法票据权利与责任(税务师与注会科目重合度)
支票与本票的法律制度(注会经济法)
一、本票的法律制度概述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特点如下:
1. 不存在承兑制度,出票人即承担付款责任。
2. 分类主要为银行本票,目前我国并不涉及商业本票。
在出票的款式方面,本票有绝对记载事项,如票据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等。还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出票人如果记载了某些特定字样,如“不得”字样,可能会影响本票的有效性。
出票后,出票人成为第一债务人,收款人则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付款方面,持票人应向出票人提示付款。值得注意的是,持票人的提示见票并请求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逾期可能导致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丧失。
二、支票的法律制度概述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其主要特点包括:
1. 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 存入一定款项后,即可领用空白支票本。
3. 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支票。
支票的出票款式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票据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等。还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值得注意的是,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而出票人的一些特定记载,如免除其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通过以上的,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支票与本票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和相同点。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深入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从事财务工作的基础,也是确保票据业务合规的关键。深入支票的相关条款与规定
当我们谈及支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逻辑与实际操作要求不容忽视。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支票中的关键要点及其实际应用场景。
一、关于记载无效与使支票无效的事项
支票作为一种即期付款的票据,对于记载的内容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到期日,这样的记载将被视为无效。“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若出票人附加了支付条件,那么该支票将失去效力。
二、付款提示期限与付款人责任
持票人在出票后的10日内必须提示付款,否则将面临丧失对出票人之外前手的追索权的后果。这一规定确保了支票交易的及时性和效率性。而对于付款人而言,其并未参与任何票据行为,因此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人责任。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持有一张支票,却未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那么,后果为何?
正确答案: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承担票据责任。这意味着,虽然持票人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但出票人仍需要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再来另一个问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与支票有哪些区别?
正确答案包括: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而支票均为见票即付;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而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背书和收款人的补记问题,无论是汇票还是支票,都可以进行背书;而支票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上的收款人则不能。
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遵守其规定和要求。从记载的内容到付款的流程,每一个环节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逻辑和实际运用知识。希望通过对这些要点的深入,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