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归谁来管辖(缓刑期间再犯罪管辖)
关于缓刑人员异地转移流程及其期间异地再犯罪管辖的问题
自更高人民检察院建设的检答网自上线以来,已成为检察人员业务、提升素养的重要平台。近期,关于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的管辖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深入一下这个问题。
让我们理解一下背景。缓刑人员在异地转移流程中,如果在缓刑期间在异地再次犯罪,那么谁来管辖这个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参考了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7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这里的关键在于,新罪或者漏罪应当由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于缓刑人员在异地再犯罪的情况,应当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时发现该人员在作出缓刑判决前曾在异地犯罪但未被追究的情况,也同样由新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简而言之,不论是在缓刑期间还是在此之前,只要是在异地有新的犯罪行为,都应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存在多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案件通常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如果管辖权存在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于缓刑人员在异地再犯罪的情况,应该明确由犯罪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希望通过今天的,大家能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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